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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中的抗辩权有哪几种类型

2026-01-16 12: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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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中的抗辩权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类型。

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中,若卖方未交付货物,买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才交付房屋钥匙。若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钥匙。

不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五百二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先供货的一方发现后付款的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支付货款,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货。

诉讼时效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比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就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

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法定情形的除外。这一规定赋予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保护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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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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