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了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此条明确了法人成立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1、依法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法人具有合法性的基础。这里的“法”包括各种法律、行政法规等。比如,设立公司法人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设立非营利法人要符合相关的非营利组织法律法规。
2、必要的构成要素
法人需要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法人区别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重要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进行活动的内部管理和运营架构,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住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和对外联系的主要场所。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营利法人要有独立的财产,非营利法人要有必要的经费。
3、遵循具体条件和程序
不同类型的法人,其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不同。有的法人设立需要经过特定的登记程序,有的需要满足特定的资质要求等。而且,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法人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才能成立。

民法总则58条规定法人成立条件具有重大意义。它保障了法人制度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1、维护市场秩序
明确法人成立条件可以防止不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组织随意以法人名义进行活动。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法人的成立没有严格条件限制,可能会出现大量空壳公司等非法组织,扰乱市场交易秩序。通过规定法人要有财产或经费等条件,可以确保法人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管理
对于非营利法人等组织,规定成立条件有助于政府对社会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比如,慈善组织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这样可以保证慈善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3、保障交易安全
法人成立的条件使得交易相对人能够通过法人的相关要素,如名称、住所等,了解法人的基本情况,判断其信用和实力。同时,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保障。
民法总则58条与其他法律条文有着紧密的关联,共同构成了我国法人制度的法律体系。
1、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规定的关联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成立的条件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前提。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民事活动。例如,法人依法成立后,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参与诉讼等。
2、与法人责任承担条文的关联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成立时要求有财产或经费,这为法人承担责任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法人成立时没有足够的财产或经费,在承担责任时就可能无法履行义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58条的规定与法人责任承担的条文相互配合,确保了法人制度的完整性。
3、与法人登记等程序条文的关联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规定与法人登记等程序条文密切相关。不同类型法人的登记程序是根据其成立条件来设计的。比如,企业法人登记时需要提交证明其具有财产、组织机构等符合成立条件的相关材料,登记机关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给予登记。
民法总则58条对于法人制度至关重要,规定了法人成立的基本要求。其规定的法人成立条件意义重大,并且与其他法律条文紧密关联。如果你在法人成立、法人相关的民事活动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比如法人设立未获批准如何维权、法人财产纠纷等,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专业律师会为你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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