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逾期不还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等相关法规,如第六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对于房屋贷款逾期不还的情况有诸多相关规定。首先是借款合同部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房屋贷款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明确规定了还款的期限和金额等内容。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时,就违反了这一约定,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要求借款人支付。
从违约责任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不还房屋贷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即偿还逾期的本金和利息。如果借款人的逾期行为给银行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催收费用等,银行也有权要求借款人进行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房屋贷款中,银行通常对房屋享有抵押权。当借款人长期逾期不还贷款,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通过与借款人协商,将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等费用。
总之,房屋贷款逾期不还涉及到《民法典》中多个条款的适用,这些条款共同保障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也规范了借贷双方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