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抵押的债权清偿顺序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后登记的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债权的清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对于已登记的抵押权,登记时间是确定清偿顺序的关键。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先后抵押给乙和丙,乙先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后办理。那么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房屋被拍卖或变卖时,乙的债权将优先得到清偿。只有在乙的债权全部受偿后,若还有剩余款项,才会用于清偿丙的债权。
当多个抵押权都进行了登记且登记时间相同时,就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假设甲将一处房产抵押给乙和丙,二人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债权为 50 万元,丙的债权为 100 万元。房产拍卖所得 120 万元,那么乙可获得 40 万元(120×50÷(50 + 100)),丙可获得 80 万元(120×100÷(50 + 100))。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如果甲将车辆抵押给乙并办理了登记,又抵押给丙但未办理登记。在甲不能偿债时,车辆变现的款项应先清偿乙的债权,若有剩余才考虑丙的债权。
若多个抵押权都未登记,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例如甲将一批货物重复抵押给乙、丙、丁且均未登记,乙债权 20 万,丙债权 30 万,丁债权 50 万,货物拍卖得 80 万,那么乙、丙、丁分别按比例获得 16 万(80×20÷(20 + 30 + 50))、24 万(80×30÷(20 + 30 + 50))、40 万(80×50÷(20 + 30 + 50))。这些规则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