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反向可推出不予返还彩礼的部分情形。
在婚姻法律事务中,彩礼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民法典》本身没有专门条款明确列举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反向推理出一些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如果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彩礼通常不予返还。这里的共同生活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双方是否有共同的家庭生活、是否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等。如果婚前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便双方最终离婚,也可能不支持彩礼返还请求。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例如用于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共同生活的开支等,这部分彩礼也可能不予返还。还有,如果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也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总之,对于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