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相关条款、给予经济补偿、监督与违约处理等步骤。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实施竞业禁止的基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就竞业禁止相关权利义务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协议会在劳动者入职时签订,也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签署。
协议中的条款明确至关重要。协议需要明确竞业禁止的范围,即明确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的业务范围、不得任职的企业范围等。例如,规定劳动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同时,要明确竞业禁止的地域,是本地、本省还是全国范围等。另外,竞业禁止的期限也需明确,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经济补偿是竞业禁止实施的关键要素。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通常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可以通过调查、要求劳动者定期报告就业情况等方式,确保劳动者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如果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通常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金的数额一般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赔偿损失则需根据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