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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2025-12-17 12: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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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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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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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具体涵盖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多项专有权利,这些权利是软件开发者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的具体体现,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范畴。

人身权是与软件开发者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开发者有权选择何时、以何种方式将软件首次公开,例如通过软件发布平台上线、学术会议展示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将未发表的软件公开。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这是开发者身份的直接体现,开发者可选择署真实姓名、笔名或不署名,但他人不得盗用开发者名义署名,也不得擅自修改软件上的署名信息。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软件开发者可根据技术更新、功能优化等需求对软件进行修改,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软件的核心代码或功能结构。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软件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恶意修改软件内容,破坏软件的完整性和原有功能,例如通过植入恶意代码、删减关键模块等方式损害软件的正常形态。

财产权是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行使权利获得经济利益的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核心权利:

复制权,即制作软件复制品的权利。这是软件著作权中最基础的财产权之一,包括通过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软件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例如制作安装光盘、生成电子版安装包等。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通过销售软件光盘、提供付费下载等方式向公众发行软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公众提供软件复制品。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例如,专门提供软件租赁服务的企业,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才能将软件出租给用户使用,若出租的是包含软件的设备(如电脑),则软件出租权不单独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这一权利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传播特点,例如通过网站、APP商店等平台提供软件下载、在线使用等服务,均需以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前提。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例如,将英文界面的软件翻译成中文界面,需获得著作权人的翻译权许可,未经许可的翻译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软件著作权人还享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兜底条款为适应技术发展预留了空间,例如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可能出现的新的权利类型也将纳入保护范畴。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软件著作权的完整保护体系,既保障了开发者的人格利益,也维护了其通过软件创作获得经济回报的合法权益,是激励软件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权利(0)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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