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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哪类犯罪行为

2025-12-15 08: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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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渎职犯罪行为,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职责、损害国家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

从刑法分则体系来看,我国刑法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不同,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渎职罪作为独立章节(第九章),专门规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破坏国家管理活动的行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明确归入此类,核心原因在于其侵害的法益与渎职罪的本质特征高度契合——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该罪的渎职属性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直接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8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条文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核心主体,强调其“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前提,本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职责的违反,符合渎职罪“亵渎职务职责”的基本特征。

从犯罪客体分析,该罪侵害的是国家保密制度,属于国家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制度是国家机关正常履行职能的基础保障。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通过泄露秘密行为,破坏了国家对秘密信息的管控秩序,本质上是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干扰和损害,这与渎职罪“侵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合法性、公正性”的客体特征一致。

该罪的渎职属性还体现在主体与职责的关联性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必然接触、知悉各类国家秘密,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包括遵守保密规章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擅自泄露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以行为人“负有保密职责”为前提,正是这种职责的违反,使其区别于普通侵犯秘密的行为,成为典型的渎职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需区分该罪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界限。例如《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其核心特征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秘密,直接威胁国家安全;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泄露对象通常不特定,或虽特定但未与境外势力勾结,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保密制度和机关管理秩序,而非直接危害国家安全,这也是二者分属不同犯罪类别的关键区别。

综上,无论是从刑法分则的章节归类、法律条文表述,还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职责关联性、法益侵害性质来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均属于渎职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义务、破坏国家管理秩序的典型犯罪类型。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哪类犯罪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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