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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犯罪管辖地如何认定的

2025-12-14 19: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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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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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犯罪管辖地的认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当存在多个管辖地时,由最初受理的机关管辖,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管辖争议通过协商或上级指定解决。

非法经营罪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其管辖地认定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规则,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实践中,管辖地的认定需结合犯罪行为的具体形态、危害结果发生地及被告人实际居住地综合判断。

首先,犯罪地是管辖的核心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犯罪地”并非单一地点,而是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犯罪行为地指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的地点,具体包括犯罪预备地、实行地、持续地、途经地等。例如,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件中,烟草的生产加工地、仓储地、销售交易地、运输途经地等均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地;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案件中,交易平台搭建地、资金结算地、客户招揽地等也属于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则指犯罪行为实际造成损害结果的地点,如被害人因非法经营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所在地、涉案资金流转的最终落地地等。

其次,被告人居住地是管辖的补充情形。当犯罪地难以确定,或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案件侦查、审判时,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管辖。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其中经常居住地需满足“离开户籍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以该居住地为生活中心”的条件(住院就医除外)。例如,被告人长期在外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但其户籍地司法机关掌握更多被告人背景信息,或经常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关联更紧密时,可由居住地管辖。

再次,多个管辖地并存时的处理规则。由于非法经营犯罪常涉及跨区域行为(如生产、销售、运输分属不同地区),可能出现多个司法机关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公安机关管辖中亦遵循类似规则,即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主要犯罪地”通常指犯罪行为最集中、对法益侵害最严重、证据最集中的地点,例如非法经营的核心交易地、最大规模销售地或造成主要损失的结果地。

最后,管辖争议的解决机制。实践中,若对管辖存在争议(如两地司法机关均认为自身有管辖权或无管辖权),需通过法定程序解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则通过上级法院指定解决,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

综上,非法经营犯罪管辖地的认定需以犯罪地为基础,结合被告人居住地、主要犯罪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同时通过“最初受理优先”“指定管辖”等规则解决管辖冲突,最终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平衡。实践中,司法机关需结合案件证据,准确界定犯罪行为的关键环节和危害结果发生地,确保管辖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与侦查、审判实际需求。

非法经营犯罪管辖地如何认定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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