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认定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规则。一般无过错责任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若因第三人过错致害,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索赔。还存在免责事由,如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
在《民法典》中,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1、无过错责任的含义
这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饲养的狗突然咬伤了路过的乙,即使甲平时对狗管理得当,没有疏忽,也需要对乙的损害负责。
2、免责或减责情形
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乙故意挑衅甲的狗,导致被狗咬伤,那么甲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特殊主体饲养动物致害
对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当存在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的情况时,责任认定有其特殊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被侵权人的选择权
被侵权人有权利选择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例如,丙故意激怒了丁饲养的猫,猫抓伤了戊,戊既可以要求丁赔偿,也可以要求丙赔偿。
2、追偿权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先进行了赔偿,他们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接上例,如果丁先向戊进行了赔偿,那么丁可以向丙追偿。
3、第三人过错的认定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第三人实施了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上述例子中,丙故意激怒猫的行为就是导致戊被抓伤的原因。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的认定,《民法典》有更严格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严格责任原则
这里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不存在免责事由。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责任。比如,甲饲养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该犬咬伤了乙,即使乙有一定的过错,甲也不能免除责任。
2、立法目的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动物的管理,保护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一旦造成损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3、管理要求
这也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否则,就要对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认定区分了不同的情形,包括一般饲养动物、第三人过错导致致害以及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等。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动物逃逸、遗弃等复杂情况的责任认定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认定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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