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主要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协商推选或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由民政部门/村委会担任,以及法院指定争议解决等方式进行,其中遗嘱指定具有优先效力,协商不成或存在争议时可通过司法程序确定。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是遗产继承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第1146条等条款,具体需根据遗产情况及继承关系分情形处理。
一、遗嘱指定优先:遗嘱人可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及1145条,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权通过遗嘱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该指定对象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具有优先效力,只要遗嘱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均应尊重该指定,除非指定的管理人存在法定不能履职的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故意损害遗产利益等)。实践中,遗嘱人需在遗嘱中清晰载明管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及管理权限,确保指定内容明确、可执行。
二、无遗嘱时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推选或共同担任
若被继承人未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则需由继承人依法协商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而言,继承人需在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通过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形式推选一名或多名管理人,若无法达成一致推选意见,则默认所有继承人共同履行管理人职责。此处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协商过程需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且不得损害遗产利益或其他继承人合法权益。
三、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
当被继承人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遗产将成为无主遗产。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此类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实践中,民政部门或村委会需依据当地规定,指定具体人员负责遗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确保遗产依法分配(如用于公益事业等)。
四、争议解决: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
若在遗产管理人确定过程中存在争议(如继承人对推选结果有异议、遗嘱指定的管理人不具备履职能力等),根据《民法典》第1146条,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债权人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申请后,将结合遗产实际情况、继承人意见、遗嘱内容等因素,从有利于遗产管理、保护继承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指定合适的管理人(可为个人或组织)。申请时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清单、争议事由等材料,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
综上,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需遵循“遗嘱指定优先—继承人协商—无继承人时法定机构指定—争议时法院介入”的顺序,全程以《民法典》相关条款为依据。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案情明确适用情形,确保遗产管理合法有序,保障继承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