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案件中,主犯需根据全案犯罪情节承担主要刑事责任,量刑一般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从犯则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可在主犯量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能适用缓刑。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该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而“致人轻伤”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情节恶劣”情形,需追究刑事责任。
主犯的认定与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如纠集者、策划者)或起主要作用(如直接实施殴打行为、造成主要伤害后果)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案件中,主犯的量刑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
首先,基础刑期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次,需结合犯罪情节严重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即属于“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主犯若存在持凶器殴打、多次寻衅滋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情节,量刑会向有期徒刑靠拢;若仅致一人轻伤,无其他加重情节,量刑可能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区间。
从犯的认定与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例如在寻衅滋事过程中仅参与望风、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或虽参与殴打但未造成主要伤害后果的人员。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到量刑时,法院会先确定主犯的基准刑,再结合从犯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等因素调整刑期。例如,若主犯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从犯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单处罚金;若从犯系初犯、偶犯,且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能直接适用缓刑(即暂不执行实刑,设定考验期,考验期内无违法犯罪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量刑因素:除主从犯身份外,案件处理还需考量以下情节:一是伤害后果,致一人轻伤的基础上,若同时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多人轻微伤等,量刑会加重;二是赔偿谅解情况,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尤其对从犯适用缓刑至关重要;三是前科劣迹,若主犯或从犯曾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名被处罚,可能构成累犯或再犯,量刑会从重;四是自首、立功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或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需注意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若行为人针对特定对象实施殴打,且主观上仅为伤害他人身体,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随意性”,即殴打对象不特定、动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破坏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行为人的动机、对象是否特定、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等因素综合判断罪名。
综上,寻衅滋事致人轻伤案件的处罚需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结合主从犯分工、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维度判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主犯承担主要责任,从犯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具体量刑需以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由司法机关综合裁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