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行为中将人打成轻伤,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需结合行为是否符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要件。若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特征,而属于有明确伤害故意的故意伤害行为,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包含“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类型。其中,“随意殴打他人”是核心构成要件,而“情节恶劣”的认定需结合行为后果、手段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的,即属于“情节恶劣”,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认定时需重点审查行为是否具备“随意性”。“随意性”通常表现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前者指行为人毫无理由、借故生非实施殴打,如临时起意挑衅他人;后者指行为人借被害人微小过错或不存在的过错挑起事端,如因对方无意碰撞而实施报复性殴打。若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或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实施殴打,一般不认定为“随意殴打”,此时造成轻伤结果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内容。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伤害行为是其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单纯追求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动机通常是报复、泄愤等特定原因。例如,街头无故殴打陌生人致轻伤,倾向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债务纠纷殴打债权人致轻伤,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践中,还需结合行为地点、对象、手段等综合判断。若在公共场所实施殴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即使伤害动机不明显,也可能优先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此外,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等情节,即使未达轻伤标准,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则需以达到轻伤以上结果为前提。
综上,寻衅滋事致他人轻伤的定罪,需通过行为起因、动机、对象等要素判断是否符合“随意殴打”特征。符合则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符合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案件需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