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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在场没动手怎么处理好

2025-12-14 09: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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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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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在场没动手”的处理需结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及客观帮助行为综合判断。若仅为偶然在场且无任何参与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若存在教唆、望风、提供工具等帮助行为或事前通谋,则可能构成共犯。处理时应及时配合调查、固定无犯罪关联的证据,并通过法律辩护明确行为性质,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

寻衅滋事罪是指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具体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情形。实践中,“在场没动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联性综合分析,核心在于是否与其他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关系。

从法律定性看,“在场没动手”可能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单纯旁观者,即未参与事前策划、事中无任何帮助行为(如未提供工具、未望风、未教唆、未传递信息等),仅因偶然原因出现在现场,此类情况因缺乏犯罪故意和行为,通常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二是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或从犯,即虽未直接实施殴打、损毁财物等实行行为,但存在事前通谋(如参与商议犯罪计划)、事中支持(如在现场助威、阻拦他人劝阻、提供犯罪工具)或事后协助(如帮助逃跑、销毁证据)等行为,此时即便未动手,仍可能因存在犯意联络或客观帮助行为被认定为共犯。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需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共同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且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客观上存在行为分工或协作。

针对“在场没动手”的处理,首先需明确自身行为性质,并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一,及时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在场原因、与其他行为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事前沟通或事中互动等关键事实,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误判。第二,固定无犯罪关联的证据,如提供通讯记录证明未参与策划、寻找证人证实仅为偶然在场、提交不在场时间段的活动轨迹(如监控录像、消费记录)等,通过证据链证明缺乏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第三,委托律师介入,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进行辩护,重点围绕“主观上无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与其他行为人无犯意联络”等方向展开,若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可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已被认定为共犯,可结合从犯地位(根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在场没动手”行为的认定极为严格,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如行为人是否出现在案发现场的合理性、与主犯的关系、是否从犯罪中获利等。例如,若行为人明知他人要实施寻衅滋事仍主动前往现场,即使未动手,其“在场”本身可能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威慑,或对同案犯起到精神支持作用,仍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反之,若因路过、被胁迫到场且未参与任何行为,通常不按犯罪处理。

综上,“在场没动手”并非绝对不构成犯罪,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处理时应注重证据收集,明确行为边界,通过法律途径厘清责任,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寻衅滋事罪在场没动手怎么处理好(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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