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管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在必要时须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实施现场管制。现场管制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在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时采取。
一般而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现场管制具有批准权。这是因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备相应的资源、能力和权限来应对复杂的社会治安情况。它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实施现场管制以及如何实施。
然而,在一些特殊、重大的情况下,现场管制的实施须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是为了确保现场管制措施的实施更加谨慎、科学和合理。上级公安机关具有更宏观的视野和更丰富的经验,能够从更广泛的层面进行统筹和指导;同级人民政府则代表着地方的整体利益和公共意志,其批准可以保证现场管制措施与地方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稳定相协调。
例如,当发生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时,县级公安机关在判断需要实施现场管制后,若情况较为重大,就需要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获得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这样做可以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总之,现场管制的批准规定是为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找到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