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通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般会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计算职工病假工资时,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关键要素,即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
关于计算基数,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系数则与职工的病假天数以及工作年限有关。一般来说,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此外,不管是病假工资还是疾病救济费,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那么职工病假工资最低不能低于1600元。若当地另有规定,则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