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若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若被告不出庭,法院会缺席判决。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里,当事人不出庭的情况需区分是原告还是被告。
对于原告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这是因为原告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有责任参与诉讼程序。若原告不出庭,就相当于主动放弃了此次诉讼行为。例如,甲向法院起诉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依法传唤甲开庭,但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此时法院就会按撤诉处理。不过,如果甲有正当理由,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到庭,可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经法院审查属实,会批准延期。
对于被告来说,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在被告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被告不出庭可能会面临不利后果。因为被告失去了在法庭上进行答辩、举证、质证等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认定案件事实。比如,金融机构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会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判断借款事实是否成立,若证据充分,法院会支持金融机构的诉求,判决借款人偿还相应款项。而且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必须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否则金融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能会对被告的财产、信用等方面产生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