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从受理到立案的时间在法律上有不同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检察院自侦案件,对要案线索初查的,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可延长一个月。
刑事案件受理到立案的时间并非固定统一,而是依据不同情形有着不同的规定。
1、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
2、检察院自侦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有关公安机关侦查的规定。对于要案线索初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要案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当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却不立案时,当事人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1、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是确保司法资源合理运用的重要环节。
1、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同时,犯罪事实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如果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受理到立案的时间因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而异,同时当遇到不立案等情况时当事人有相应的救济途径,而立案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立案后侦查期限、立案管辖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刑事案件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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