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逃跑并不影响司法机关的起诉流程。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便犯罪嫌疑人在逃,检察院依然可以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刑事案件里,当犯罪行为发生后,首先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会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如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勘查现场等,来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即使犯罪嫌疑人逃跑了,公安机关也不会停止侦查工作,会继续开展追捕行动,同时对已掌握的证据进行整理和完善。
当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时,会将案件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这一过程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的逃跑而中断。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便犯罪嫌疑人在逃,也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若犯罪嫌疑人仍然在逃,法院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法院可以决定逮捕,并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法院会按照正常的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总之,犯罪嫌疑人逃跑不会阻碍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司法机关会通过各种法定程序和措施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