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被起诉后,若经法院审理判定借款人确实未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若不主动履行,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后果。
当债权人因借款人借钱不还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整个司法流程便会启动。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向被告即借款人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告知其被起诉的相关事宜以及开庭时间等信息。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如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以及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此时,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可能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若借款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且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偿还了欠款,那么该案件就顺利解决。但要是借款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如果借款人既不上诉,又不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例如,查询、冻结、划拨借款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借款人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更为严重的是,借款人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该名单,借款人在很多方面都会受到限制。比如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会受到阻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也会受限;还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乘坐飞机、高铁,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其子女可能也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这些措施旨在促使借款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