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形包括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为了约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例如,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暴力,导致公民身体受伤,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汽车因设计缺陷导致刹车失灵,造成车主受伤,汽车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本身具有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即使作业人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难以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所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高压输电线路造成他人损害,电力企业一般要承担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工厂排放污水导致河流污染,使周边渔民的渔业生产受到损失,工厂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公众在公共场所的安全,施工人有义务采取必要的警示和防护措施。例如,道路施工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行人掉入坑中受伤,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
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建筑物的窗户玻璃掉落砸伤行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宠物狗咬伤路人,狗的主人通常要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物,其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