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主要包括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情形,以及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具体如下。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和护理,无法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正常生活,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监视居住。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保障胎儿或婴儿健康成长的人道主义考虑,对于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采用监视居住措施。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家里老人、小孩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照顾者,适用监视居住能保障这些被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例如某些案件需要犯罪嫌疑人在特定区域配合调查工作等情况。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但案件还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此时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在这种情况下,监视居住是作为取保候审的一种替代措施,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来决定是否适用监视居住,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