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时间了,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如符合一定条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尝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超期原因,看是否能争取被受理认定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上述规定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不予受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伤者就无法获得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这些情形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以及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若存在这些情况,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争取被受理。
若无法通过工伤认定程序获得赔偿,还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存在过错的,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自己受到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对于超期的工伤认定申请,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了解是否有特殊的政策或者补救措施。同时,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