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主要包括启动条件、审理机构、审理程序、审级制度以及效力等方面。
在启动条件上,仲裁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而诉讼则不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只要一方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机构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不具有国家意志性,其管辖权来自于当事人的约定;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有法定的管辖权。
审理程序也有差异。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诉讼程序则较为严格和规范,有法定的程序和证据规则,且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公开审理。
在审级制度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一般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执行效力上,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的判决更容易在国内得到执行,因为法院本身就是国家的司法执行机关;仲裁裁决在执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和诉讼各有特点,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