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没有证据材料仍有可能离婚,但难度较大。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证据能更有力地证明这一点,若没有证据,法院可能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证据材料,要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就会很困难。例如,若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但没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据,法院很难仅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就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同样,要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也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分居协议等相关证据。
然而,即使没有证据材料,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离婚。比如,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些问题进行判决,进而判决离婚。另外,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即使没有新的证据,法院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不过总体而言,没有证据材料会让离婚诉讼的过程变得更艰难,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相对较低。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