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个。法律并未对监护人的数量作出明确限制,实践中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有着明确的规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在法定监护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里并没有限制只能有一个监护人,比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共同作为监护人的情况在现实中也是合理且可能存在的。
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样,也没有对监护人的数量作出限制,多个近亲属共同监护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在指定监护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也没有规定只能指定一人为监护人。法院等相关部门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监护人,可能指定一人,也可能指定数人共同监护。多个监护人的存在可以相互协作、相互监督,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更全面的照顾和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