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屋贷款的承担责任需要根据房屋的归属、夫妻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一般有夫妻共同承担、取得房屋一方承担等情况。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对房屋归属和贷款承担进行了协商约定。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且该方承担剩余贷款,那么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房屋归女方,后续的房屋贷款由女方负责偿还,这种情况下,女方就需要承担起还款责任。
若双方没有约定且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在离婚时会对房屋进行分割。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同时确定贷款的承担方。一般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会承担剩余的房屋贷款。比如,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那么男方就需要继续偿还剩余的贷款。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和与之对应的债务通常是一并处理的。
如果房屋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该房屋仍归婚前购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而剩余的贷款则由婚前购买方继续承担。比如,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归男方,男方需要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同时要对女方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贷款是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申请的,即使离婚后约定由一方承担贷款,若承担方未能按时还款,银行仍有权向另一方追讨。因为银行与夫妻双方的贷款合同是基于双方的共同申请和信用。所以,离婚后对于房屋贷款的处理,不仅要考虑夫妻内部的约定,还要遵循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