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教育关系,这种关系使得继子女在法律上享有与亲生子女类似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层面,继子女是指配偶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键在于“扶养关系”的形成。
从形成条件来看,通常有两种情况会形成扶养关系。一种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比如,继子女在未成年时,随亲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等,对其生活进行照料、对其成长进行教育引导。像继父母为继子女支付学费、购买生活用品、关心其学习和身心健康等,都属于抚养教育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了赡养扶助。当继父母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成年继子女给予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成年继子女定期给继父母生活费,照顾继父母的日常生活起居,陪他们看病等。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在继承方面,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是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同时,继子女也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如果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此外,在一些涉及亲属关系的其他法律事务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会被视为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地位。总之,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基于实际的扶养事实而在法律上被赋予特定权利和义务的继子女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