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不给钱,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当遇到工地工伤不给钱的情况时,有多种合法途径可维护自身权益。
可以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双方直接沟通,明确工伤情况以及赔偿的相关事宜。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与工伤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考勤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政府部门。向其投诉时,需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赔偿的情况等。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投诉内容展开调查,若查证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会责令其改正。
申请劳动仲裁也是重要的维权手段。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的程序相对规范,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在仲裁过程中,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诉求和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要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证据和参加庭审。
此外,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能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