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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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深圳

2026-01-09 2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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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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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者在参保对象、保障范围、缴费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在深圳,特定工伤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有以下不同。

参保对象: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职工,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而特定工伤保险主要针对一些特定人员,比如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村(社区)两委人员等,这些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加普通的工伤保险,所以通过特定工伤保险来获得保障。

保障范围: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等情况,涵盖了工伤认定的多种情形,保障较为全面。特定工伤保险同样保障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但在一些具体的保障细节和标准上可能会根据政策有所不同。

缴费方式: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特定工伤保险一般也是由用人单位或从业单位缴纳费用,但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方式可能与普通工伤保险有所差异,通常会根据特定人员的工作特点和风险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待遇支付:两者在待遇支付方面总体原则相似,都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不过,特定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可能会结合其参保群体的特殊性进行一定调整。

综上所述,特定工伤保险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使更多特定人员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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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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