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午休期间受伤是否构成工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受伤与工作原因有关、在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法定情形,则可能构成工伤;若与工作毫无关联,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有着明确的条件和范围。一般来说,认定工伤需要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关键要素。
对于员工午休期间,正常情况下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时间。但如果该午休是在工作场所内,且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例如,某工厂员工在午休时,因工厂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突然倒塌而受伤,这种情况就与工作环境和工作设备相关,符合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相关的因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即使是在午休期间,如果员工突发疾病满足上述条件,也能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员工在午休期间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而受伤,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在午休时自行外出到附近商场购物,途中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与工作没有直接联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当员工在午休期间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员工和用人单位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总之,员工午休期间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要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