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需要先分析不能会见的具体原因,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如与相关部门沟通、申请复议、寻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帮助等。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遭遇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此时,首先要明确不能会见的原因。
如果是因为手续问题导致不能会见,比如律师携带的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检查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律师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好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必要文件。准备齐全后,再次前往会见地点进行会见。
若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律师会见,律师可以与该部门进行沟通。以平和、理性的态度向其说明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以及拒绝会见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过沟通,促使其纠正错误行为,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如果沟通无果,律师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例如,若拒绝会见的是看守所,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若是检察机关拒绝,可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上级主管部门通常会对这种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以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申请复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对拒绝会见的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申请中,详细阐述拒绝会见的不合理之处以及自己依法应享有的权利,要求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此外,律师协会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律师可以向当地的律师协会寻求帮助,律师协会会根据具体情况,为律师提供专业的指导和支持,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同时,律师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媒体曝光等方式,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来推动问题的解决。
总之,当律师不能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冷静分析原因,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会见权利,从而更好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