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罪一般指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认定该罪所需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容留罪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至关重要。
物证:这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在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现场查获的毒品、吸毒工具如吸管、锡纸、注射器等,这些物品可以直观地表明在该场所内存在吸毒行为,是认定容留罪的重要实物证据。
书证:包括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比如,租房合同能证明容留场所的归属和使用情况;相关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若其中涉及到容留行为的商议、安排等内容,也可以作为书证使用,来证明容留行为的存在和相关情节。
证人证言:知晓案件情况的人所提供的陈述。比如,现场的其他人员,如一同在容留场所内的人,他们可以描述当时的场景、谁在容留场所内吸毒、容留者的行为表现等情况;邻居若听到容留场所内有异常动静或看到相关人员频繁进出等情况,其证言也可能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容留者自己对案件情况的陈述和解释。他们的供述如果承认了容留他人的事实、容留的时间、地点、人数等具体情节,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过,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逃避罪责等情况,其供述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在容留吸毒案件中,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成分和含量鉴定,确定是否为毒品以及毒品的种类和数量,这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容留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能够详细记录场所的环境、布局、是否存在吸毒痕迹等情况。辨认笔录则是让证人、犯罪嫌疑人等对相关人员、场所、物品等进行辨认后形成的记录,有助于确定案件中的关键信息。侦查实验笔录是在必要情况下,对案件中的某些情况进行模拟实验后制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可以记录容留场所内人员的进出情况、是否存在吸毒行为等;手机中的相关视频、音频资料,如果与容留行为有关,也可以作为证据。电子数据还包括网络社交平台上的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等,这些都可能反映出容留行为的相关信息。总之,认定容留罪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