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对方出轨可用于离婚的证据有多种,常见的如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照片、视频、聊天记录、悔过书、保证书,相关证人的证言,出轨方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等。有这些证据不一定能直接判决离婚,但可在诉讼离婚中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参考依据。
在离婚案件中,若要证明对方出轨,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首先是书证,比如出轨方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这些书面材料往往是出轨方在被发现出轨后,为了挽回婚姻或者出于愧疚而写下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出轨的事实。例如,出轨方在保证书中明确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这种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也是很关键的证据类型。亲密照片、视频等能够直观地反映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亲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获取这些视听资料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取得,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比如在公共场所拍摄的两人亲密拥抱、牵手的照片,或者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头拍摄到的出轨方与第三者的不当行为视频等。
电子数据,像出轨方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短信等。现在人们的交流大多通过电子设备进行,这些聊天记录能够体现出两人之间的暧昧关系和出轨事实。不过,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所以在收集时最好进行公证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固定证据。
证人证言也有一定作用。如果有邻居、朋友等看到出轨方与第三者经常出入同一住所、有亲密举动等,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但证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客观真实地陈述所见所闻。
另外,一些特殊的证据,如出轨方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获取。不过,法院是否批准调查申请,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总之,在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合法合规,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在离婚诉讼中才能更有力地证明对方出轨的事实,为自己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