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一般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司股权层面,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出资比例通常指实缴出资比例。
之所以强调实缴出资比例,是因为实缴出资反映了股东对公司实际的投入和贡献。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公司,甲实缴出资 60 万,乙实缴出资 30 万,丙实缴出资 10 万。当有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若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常会按照甲 60%、乙 30%、丙 10%的实缴出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不过,《公司法》也充分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则,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特别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购买权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或者有其他特殊的行使方式,那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宪章”,只要其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综上所述,优先购买权通常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