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除名退伙需满足法定或约定情形,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起诉。
合伙人除名退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合伙人资格的一种剥夺,有着严格的流程规定。
要存在除名退伙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法定事由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等。例如,合伙人A承诺出资10万元用于合伙企业的运营,但在规定时间内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合伙人就可考虑对其进行除名。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意味着在做出除名决定时,除被除名人外的所有合伙人都要达成共识。这一要求是为了保证除名决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避免个别合伙人滥用权利。比如在一个三人合伙企业中,若要对其中一人进行除名,另外两人需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
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人。书面通知要明确除名的原因、依据以及生效时间等内容。这不仅是对被除名人的尊重,也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书面证据。例如,通知中应详细说明合伙人B因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多次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和合伙协议,决定将其除名,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最后,被除名人有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为了保障被除名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他合伙人恶意除名。若法院经审理认为除名决定不合理,可能会判决撤销该除名决议。
合伙人除名退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以维护合伙企业和各方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