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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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房产拍卖不出去怎么处理合法

2026-01-09 06: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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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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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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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房产拍卖不出去,可通过降价后再次拍卖、以物抵债、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等合法方式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房产拍卖不出去是较为常见的情况,以下是几种合法的处理方式。

降价后再次拍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法院可以在六十日内组织第二次拍卖,且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会适当降低,通常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还可以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起拍价一般也会进一步降低。比如,一套评估价为100万的房产,第一次拍卖起拍价可能设定为90万,流拍后第二次起拍价可能降至72万左右。

以物抵债: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接受该房产用以抵债。若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例如,三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觉得该房产虽然拍卖价格不理想,但自己可以接受,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该房产来抵偿债务。

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如果经过上述拍卖、变卖等程序后,仍然无法处置该房产,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以物抵债,法院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将其退还被执行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逃避债务,法院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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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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