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是累计计算的,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每次事故赔偿时分别适用各分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赔偿限额的累计性质: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计算的。例如,在一年的保险期限内,若发生多次交通事故,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会累加起来。不过,每次事故的赔偿会受到分项责任限额的约束。
分项责任限额: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每次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以有责情况为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一次事故中,死亡伤残赔偿金额达到了18万元,那么在该保险年度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就已用完,后续再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这一项就不再进行赔偿,但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若未用完,仍可在剩余额度内赔偿。
无责任赔偿限额:即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交强险也有一定的赔偿限额,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同样,无责任赔偿限额也是累计计算的。
总之,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的,同时每次事故按分项限额进行赔偿,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车主和受害人明确赔偿范围和额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