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二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有着明确规定。从时间条件来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二年以上才具备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基本时间前提。这是为了确保刑罚的严肃性和改造的有效性,给予罪犯一定时间在监狱中接受教育和改造,以考察其是否真正有悔改的意愿和表现。
从实质条件来讲,存在不同的情形。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例如积极参加劳动、学习,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真诚悔悟自己的犯罪行为等,或者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在满足执行二年以上的时间条件后,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为二十五年。
而当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等,应当减为有期徒刑。根据法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刑罚的威慑力和公正性,确保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和改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