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立即释放;对于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对于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对于涉案财物,应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从被不起诉人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指出,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是为了保障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避免其被错误羁押。一旦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执行机关需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对于被害人而言。依据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若上一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给予了被害人充分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涉及到公安机关。按照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是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让公安机关有机会对检察院的决定表达不同意见,并通过合法程序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最后,关于涉案财物。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检察院。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涉案财物的妥善处理,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