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起诉方不到场,一般按撤诉处理,在此情况下无法办理离婚。但存在特殊情形,若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需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到庭,且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离婚诉讼中,起诉方作为原告,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通常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撤诉处理,离婚诉讼程序终止,无法继续完成离婚办理。
然而,如果起诉方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是有其他解决办法的。例如因突发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庭审,起诉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在审查确认该理由合理后,会批准延期审理,待起诉方能够参加庭审时再继续进行离婚诉讼。
另外,若存在不可抗力等极其特殊的原因导致起诉方确实无法到庭,比如身处国外遇到当地突发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况无法回国,起诉方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于离婚的态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看法。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理该案件,并有可能在起诉方不到场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
总之,起诉方在起诉后不到场,离婚办理会因具体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结果。为了顺利解决离婚纠纷,起诉方应尽量亲自参与庭审,若无法到场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并说明合理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