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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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有欠款另一方不知道如何判定

2026-01-09 05:4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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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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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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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有另一方不知道的欠款,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债务的用途、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等因素。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债务性质至关重要。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一方借款后另一方明确表示愿意共同偿还,这种情况下该债务显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比如为了家庭日常的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支出所借的款项,即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这些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运转。

然而,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没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用于个人的奢侈消费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些债务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法院通常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总之,离婚时对于一方不知情的欠款,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定其性质,进而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

离婚一方有欠款另一方不知道如何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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