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处理需区分债务性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承担,一般是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则由该方个人承担。
首先要明确债务性质。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在离婚时,应当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务问题就得到解决。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担债务。协商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债务形成原因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例如,若一方因创业产生债务且创业收益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可综合考虑创业的现状、未来预期等协商分担。
若双方无法就债务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通常会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债务的用途、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来公平判决债务分担。
而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如一方在婚前的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权人知晓该约定的债务等,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例如,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所产生的贷款,婚后该房产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此贷款就属于个人债务。
在处理夫妻离婚债务问题时,一定要准确界定债务性质,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对于大额债务的产生应尽量达成共同意思表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