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利,它在双务合同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双务合同里,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义务,并且这些义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
先从概念上进一步理解,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再支付货款。这里就存在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卖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那么买方就有权依据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向卖方支付货款。这其实是法律赋予后履行一方的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保障其在对方未履行义务时的合法权益。
从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双方当事人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债务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这种顺序可以是由合同明确约定的,也可能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法律规定确定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例如在上述例子中,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合标准等情况,都属于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此时买方就有权拒绝相应的付款义务。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后履行一方只能在合理范围内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不能过度行使权利。并且当先履行一方纠正了违约行为,完成了符合约定的履行后,后履行一方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它促使合同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一方随意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