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者和打人者哪个判的重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若教唆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可能比打人者判得重;若打人者实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作用突出,可能比教唆者判得重;若二者作用相当,量刑也可能相近。
在法律层面,教唆他人犯罪和直接实施犯罪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教唆者和打人者量刑轻重的比较,需要从多个方面考量。首先是作用大小。若教唆者精心策划犯罪,积极推动犯罪实施,对整个犯罪起到关键、主导作用,即便未直接参与打人,其量刑可能比打人者更重。例如,教唆者出于报复心理,详细规划打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并威胁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此时教唆者的主观恶性和对犯罪的推动作用较大,可能面临更重刑罚。
其次是造成的后果。如果打人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超出教唆的范围,造成了比教唆意图更严重的后果,如教唆者只是让打人者教训一下对方,而打人者却将对方打成重伤甚至死亡,那么打人者可能因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再者是主观故意程度。教唆者和打人者的主观故意内容和程度不同,也会影响量刑。若教唆者具有强烈的伤害或犯罪故意,而打人者可能是在一定程度上被胁迫或受误导参与犯罪,那么教唆者可能判得更重。反之,若打人者本身就有较大的主观恶性,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其量刑可能会比教唆者重。
总之,教唆者和打人者的量刑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不能简单地认定谁判得更重。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