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于我国刑罚体系中的主刑之一。
在我国刑罚体系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拘役属于主刑的一种。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设置拘役刑的条文绝大多数是把拘役作为最低法定刑规定的。
刑期方面,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方式上,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当地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这体现了拘役相较于其他较重刑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人文关怀和灵活性。
与其他刑罚的区别,拘役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有所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刑罚;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人。而拘役是刑罚方法,适用于犯罪分子。同时,拘役的强度低于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监狱等场所执行,且服刑期间没有每月回家的待遇,劳动也没有报酬。
总之,判刑拘役是一种具有特定适用对象、刑期和执行方式的刑罚,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对于惩治一些轻微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