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在定义、期限、执行方式、待遇、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定义上看,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三者的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执行方式有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通常是在拘役所、看守所等场所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需要在特定场所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在待遇方面,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没有回家的待遇,劳动也没有报酬。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拘役和有期徒刑都属于有刑事犯罪记录,在就业等方面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而管制相对来说,对犯罪分子的影响相对较小,在构成累犯方面也没有类似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