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三种不同刑罚,在期限、执行方式、待遇、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期限不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二、执行方式不同。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通常在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有期徒刑则是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三、待遇不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没有每月回家的待遇,劳动改造也没有额外报酬。
四、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满后,其刑罚执行完毕,若再犯罪,一般不构成累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