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拘役缓刑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判处拘役刑罚,但基于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暂不执行拘役,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原判拘役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拘役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而缓刑并非一种独立的刑罚,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
当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时,意味着其在一定期限内不用到拘役所等场所实际服刑。例如,法院判处某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这三个月的拘役就是原判刑罚,而六个月就是缓刑考验期。在这六个月的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况,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拘役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的拘役刑罚。判处拘役缓刑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对犯罪行为给予了刑事制裁,又给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