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和不限制减刑主要在适用对象、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等方面存在区别。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特定,减刑条件更严格,实际服刑期限更长。
适用对象不同。限制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而不限制减刑适用于除上述特定情形之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减刑条件不同。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并且在减刑时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其减刑的幅度相对较小,间隔时间相对较长。不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减刑条件时,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时间相对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更为宽松。
实际服刑期限不同。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服刑时间会比不限制减刑的同类罪犯要长很多。例如,不限制减刑的无期徒刑罪犯,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而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实际执行不少于二十五年。
司法意义不同。限制减刑是为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一些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严肃性。不限制减刑则更侧重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通过自身努力争取缩短服刑期限,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